第一条
为保证中医传承培训测评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,加强对考评工作人员的管理,特制定本守则。
第二条
本守则所称的考评工作人员是指各地从事培训认证管理、推广、支持或服务的人员。参与考评全体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。
第三条
考评工作人员,须参加由中医传承职业能力培训测评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,并经考核通过后,方可从事培训认证相关工作。未参加统一培训的人员,不得从事相关工作。
第四条
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发布的有关培训认证工作的各项工作制度、有关文件规范和通知安排等。
第五条
工作人员须保守认证管理、培训资源和认证技术规范等秘密。
第六条
工作人员须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标准和要求。
第七条
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培训合作单位索取或收受礼品和或财物。
第八条
考评负责人须全职参与培训测评工作,不得兼职。
第九条
工作人员一旦有任何违反本办法行为,不得再从事与培训测评有关的所有工作。
第十条
本守则由中医传承培训测评项目办公室负责解释。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。